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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鼎法刑初字第6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被侵权商品相同的商标,且被假冒注册商标达3种,累计非法经营数额约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钟*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钟*军人民币25000元、冻结的被告人钟*军人民币30837.11元,合计55837.11元,经查为非法所得金额,应依法追缴,对涉案的作案工具四辆汽车和非法经营的水泥灌装设备一条,应予以没收。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被告人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情节,为了保护商标注册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钟*军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以及依法冻结的被告人钟*军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桂城支行(卡号622848115476301865)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837.11元,合计人民币55837.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粤YJ2079号牌(奇瑞牌小汽车)、湘M72046号牌(货车)、粤EV3428号牌(长安牌小汽车)、湘M11F0730号牌(农用车)四辆涉案车辆和依法查封的水泥灌装设备一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的假冒的摩塔牌水泥包装袋20个,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 蕾
代理审判员 陈 柱
人民陪审员 莫 * 文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 筠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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