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10号(2)
一、被告XXX、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X清偿借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7月7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
二、被告XXX、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X支付律师费32000元;
三、原告XXX对被告XXX所有的位于XXXXXXXX单元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XXX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4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17864元,由被告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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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 韬
审 判 员 黄 建 宇
人民陪审员 欧 阳讠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袁 丽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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