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0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X路X号。
负责人廖XX。
委托代理人耿X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X,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XX路XX花园XX梯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罗X玲,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顺德分行)诉被告向X、罗X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高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银行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耿X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29日签订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18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该笔贷款被告用于向佛山市顺德区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马自达牌CA7201AT4型小轿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2月21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将上述车辆抵押给原告,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刚开始还能准时还款,最近开始经常出现连续拖欠,截止2012年9月5日,被告已逾期4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被告罗X玲系被告向X的配偶,上述贷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罗X玲应对本案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29日签订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2.被告偿还拖欠的本金28677.53元、利息477.32元,以上合计29154.85元(以上金额暂计至2012年9月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还清贷款之日);3.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如被告向X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抵押车辆的费用由被告承担;5.被告罗X玲对被告向X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向被告向X、罗X玲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无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 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于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2.个人贷款申请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各一份(含附件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通用条款),证明原告与被告向X的借款合同关系。
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车辆抵押登记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向X为其债务提供其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4.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10年2月4日向被告向X发放了贷款110000元。
5.欠供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向X告拖欠应供款的期数、数额及未到期的借款本金情况,被告向X拖欠应供款已经构成违约。
6.律师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此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5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虽然该律师费发票是真实的,但由于无代理合同佐证,加上该费用明显偏高,因此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XX银行顺德分行原名称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2010年1月29日,XX银行顺德分行与向X签订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向X向XX银行顺德分行借款110000元用于向佛山市顺德区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马自达牌CA7201AT4型小轿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号:XXXXXX),贷款期限36个月。合同还约定:贷款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4日为还款日,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0%计算利息,每满一个浮动周期(一年)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如向X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XX银行顺德分行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并要求向X赔偿因违约而给XX银行顺德分行造成的损失。2010年1月29日,双方签订《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向X向XX银行顺德分行提供其使用上述贷款所购买的上述车辆作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因向X违约而给XX银行顺德分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双方就该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权利人为XX银行顺德分行。XX银行顺德分行于2010年2月21日借款110000元给向X。2012年6月起,向X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12年9月5日尚欠贷款本金28677.53元及利息477.32元。XX银行顺德分行经追收无果,遂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