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8X号(2)
针对上述焦点,原告提供证据及二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编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2052XX7、0312052XX8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房屋黎X锦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江X路8X号嘉X豪庭3梯X02号房屋为二被告共有。二被告对本案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且该房产证于2012年7月12日取得。
二被告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3.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房屋车位补充协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各1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6月16日与被告冼X坤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购买房屋车位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房产,合同签订后,两被告未按照购房时的各种承诺履行。在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如原告决定中途不买,作原告中途毁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原告所付定金,被告不予退回。参照此约定,买方实际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原告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因为被告未能按当时承诺切实履行,故原告解除合同并非是因为原告的过错。
二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被告未按照购房时的各种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陈述的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因双方未约定清楚,应视为约定不明,应当按照重新约定或按照行业规则来处理。
4.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交易回单(原件)各2张、确认书(原件)1份、黄X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委托黄X珍向二被告支付上述买卖合同购房款共279387.68元。
二被告的质证意见:对2012年6月11日的各2万元的2张存款凭条无异议,其中一张是与买卖合同交付的定金相一致,另一张是原告的母亲黄X珍向被告购买另一处房产所交付的定金;对交易回单无异议;对确认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只承认黄X珍代原告向被告支付过2万元定金及2张交易回单的金额。
5.解除合同通知函(复印件)、快件详情单(原件)、发送记录(打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二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就房屋各种问题及未履行的承诺,原告要求解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函件已由被告签收。通知函的原件已经邮寄给被告。
二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解除合同通知函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被告没有收到过该份文件;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冼X坤寄送过文件,至于文件是什么无法证实。
针对上述焦点,二被告提供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编号为2043XX2的收据第一联、第三联(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2张,证明由被告开出的该收据分三联,其中第二联已经交给了代原告支付定金的黄X珍。证实原告母亲黄X珍曾代原告向被告支付过2万元定金。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是被告单方开具的,原告未曾见过。
2.编号为2043XX1的收据第一联、第三联(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2张,证明由被告开出的该收据分三联,其中第二联已经交给了原告,证实原告以其名义曾向被告支付过购买案外房产的2万元定金。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是被告单方开具的,原告未曾见过。被告证明内容不符合常理,如原告确实支付过案外房产的定金,必然由相应的认购合同和购房合同予以佐证。
3.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64XX2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155XX1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2025XX0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2025XX1号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是被告于2006年10月向佛山市顺德区XX塑料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于2012年4月17日颁发的房屋为成套住宅、土地为城镇住宅用地的房产证。涉案房屋是由登记字号012400XX3房地产分宗而成,该房产经严格报批建设,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房地产权证。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案所涉的房屋是在2012年7月12日才正式确权,故被告是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出售涉案房屋。
4.建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经过严格的报批建设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获得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燃气管道已经验收合格,房屋质量经众多验收单位验收合格。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众所周知,房屋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代表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前次庭审中被告一直否认有燃气管的承诺,但在本次举证中,又说明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前后矛盾。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不代表已与燃气公司签订供气合同,能向业主提供燃气,故被告所称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也不代表被告已经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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