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8X号(4)
鉴于原告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和返还房地产证交易费用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X贤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45.41元(已减半),由原告郭X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X 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X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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