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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53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53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自报),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在佛山市******经营一无牌发廊,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因本案于2012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5月初,被告人郭**在佛山市**********一无牌发廊,两次与嫖娼人员商谈、代收嫖资,促成嫖娼人员与卖淫人员闵*之间的卖淫嫖娼活动。
    2012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郭**在上述无牌发廊与嫖娼人员马**商谈,收取嫖资130元,促成嫖娼人员马**与蓝**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随后蓝**带马**到佛山市顺德区**********出租屋发生性行为。当日23时许,民警到上述发廊抓获被告人郭**及闵*,到上述出租屋抓获蓝**、马**,从被告人郭**处起获嫖资13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共介绍卖淫三次。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以及对嫖娼人员、卖淫人员以及作案地点、赃款辨认笔录,证人利**、蓝**、闵*、马**的证言,证人蓝**、闵*、马**相互辨认笔录、对被告人郭**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工具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移交物品清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郭**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该量刑幅度与被告人郭**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郭**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嫖资人民币13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雪 青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 卉 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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