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8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三岔沟村**社**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林*携带“T”字型工具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育英东路**号出租屋。乘无人之机,林*进入屋内用工具去撬停放在一楼楼梯口处一辆粤X**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6元)的电门锁未果,随后林*直接将该车推出盗走。离开现场约100米远,林*被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后赶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育英东路将被告人林*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破案后起获被盗摩托车并发还。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林*的供述及其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徐**的陈述;缴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表;容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林*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棠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婵 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