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6号
原告翟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青龙乡马田村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玉欣,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XX号。
被告冯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X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
负责人谢泽伟。
委托代理人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XX号。
原告翟XX诉被告张X、冯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简称人保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XX的委托代理人顾玉欣,被告张X、被告冯XX的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XX诉称,2012年4月13日,原告驾驶桂HXB391号二轮摩托车(搭乘王XX)行至顺德区龙江镇永锋汽车美容中心对开路段时,遇被告张X驾驶粤X6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王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顺德聚龙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7月24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冯XX系肇事车辆粤X6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X及被告冯XX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4647.53元;2.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张X、冯XX辩称,应由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张X、冯XX已经支付了医药费15350元。
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原告部分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3.诉讼费不应由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承担。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方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民事诉讼主体告知、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的企业资料查询,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张X、冯XX的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被告张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张X、冯XX的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知道本事故还有另一伤者王XX,应为该伤者预留交强险份额。
3.诊断证明书1份、病历1份、出院小结1份、收费收据2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顺德聚龙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4月25日,共住院12日,医嘱休息3个月,花去医药费20026.5元,被告冯XX支付了15000元,原告自行支付5026.5元;
被告张X、冯XX的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张X、冯XX支付了医药费15350元。
原告的意见:被告张X、冯XX支付了医药费15350元,其中350元不在原告的诉请中。
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医院并没出具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的证明,护理费不应支持。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1份,证明2012年7月24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花去鉴定费1500元;
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张X、冯XX的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5.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村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出具的暂住证历史记录1份、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出具的对账单、佛山市嘉尔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3份(2012年1月至3月)、佛山市嘉尔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企业资料查询1份,证明原告事故发生前在佛山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并有稳定收入,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及原告事故前的工资情况;
被告人保顺德支公司、张X、冯XX的质证意见:对暂住证历史记录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该证明,原告从2011年11月30日-2012年4月12日并不在城镇居住,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对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在事故前一年在城镇居住并有固定收入。对佛山市嘉尔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真实性不予确认,因为与原告提供的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相冲突,对于佛山市嘉尔思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企业资料查询真实性无异议。综合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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