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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28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285号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28****。系佛山市顺德区**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黎**。
   被告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8****。
   被告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8****。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陈**诉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黎**、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公司、黎**、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黎**、黎**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各占50%的股份。被告**公司已于2011年8月份未经清算解散,现已人去楼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现被告**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2261元未付,特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货款132261元,工商资料查询费5.3元,合计13226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黎**、黎**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及金额没有异议。但被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债务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黎**、黎**作为股东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对被告黎**、黎**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一份、人口信息查询表两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公司没有进行2012年年检,被告实际已经终止经营,被告黎**、黎**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2.收条、九龙货款明细清单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四份,退票理由书两份,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欠原告货款132261元,原告为查询被告的企业资料支付查询费5.3元。
    三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债务应由被告**公司承担,与被告黎**、黎**无关。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3.2010年8月、10月、11月、12月,2011年1月至12月会计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010年9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0年7月-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0年10-1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1月-1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4月、10月、12月企业所得税申报,2010年7月-9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010年10月-12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证明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是正常经营的企业,公司与股东资产不存在混同,被告黎**、黎**作为公司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组证据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清算,如评估结果是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的,则该公司应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被告黎**,黎**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内容,本院在以下部分予以阐述。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经审查,该组证据为被告**公司内部的财务账册,被告已依法履行其举证义务,对该证据进行专业评估以及对被告**公司进行清算并不属于本案买卖合同的审查范围,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在此不予处理。因此,原告虽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提供相应反驳的证据,本院对于异议不予采纳,并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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