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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9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94号



    原告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8****。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冯**。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谢**。
    委托代理人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杨**诉被告梅**、佛山市顺德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3日11时18分,被告梅**驾驶粤**号轻型货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志达纺织对开路段时,与詹**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搭乘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4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龙江医院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医疗终结后,2012年8月16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第5腰椎滑脱,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遗有腰部活动度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不低于8000元。经查明,被告**公司是粤X**号轻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梅**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梅**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同时应当在商业责任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放弃追究詹**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梅**、**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04379.58元;2.被告**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梅**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粤X**号轻型货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梅**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被告梅**正在执行工作任务。被告**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8000元。
    被告**公司书面辩称,1.被告**公司承保粤X**号车辆的交强险,限额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通知已将10000元垫付给原告作为医疗费;3.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应按1100元/月计算;4.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民事主体告知书各一份、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资料查询系统打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被告梅**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詹**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杨**不承担责任。
    被告梅**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3.住院诊治证明书、出院小结、后勤收费收据各一份,医疗发票三份,用药清单二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的治疗经过,住院74天,住院期间有1人陪护,医嘱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41014.11元,生活护理费30元。
    被告梅**质证意见: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公司、**公司分别垫付了医疗费8000元、10000元,合计18000元,该费用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
    4.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事故受伤,伤情达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不低于8000元,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用2100元。
    被告梅**质证意见: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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