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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7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23******。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8****。
   被告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23****。
   被告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23****。
    原告彭**诉被告黄**、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黎**、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截止2011年12月,被告黄**、黎**拖欠原告借款12万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黎**承诺分三个月偿还借款12万元,并立下三张借据承诺于2012年1月17日、2012年2月17日、2012年3月17日分别偿还借款3万元、4.5万元、4.5万元。如逾期还款按每天0.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上述借款还款期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要求,但被告黄**、黎**均借故拖延,至今仍分文未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黎**、黄**是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黄**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12万元,支付律师费9000元,并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2年10月12日违约金为17668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黎**庭后辩称,原告起诉的12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利息。被告黎**之前向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每月利息45000元。2011年,被告黎**已经将本金90万元还清了,利息还了一部分,但因利息太高,被告黎**不同意就没有还。后来原告计算利息12万元并要求被告黎**出具该欠条,被告黎**于是就写了借据。而且,被告黎**于2012年4月左右委托他人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3000元,但具体时间忘记了。被告黎**不同意支付12万元,具体支付金额,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本案债务与黄**、黄**无关。黄**对本案债务不知情,是被告黎**让她在借据上签名的。
    被告黄**书面辩称,1.被告黄**书写借据时仍是一名学生,就读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对于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被告黄**根本不知情,是在母亲的要求在一些文件上签名,但文件的内容根本不知道,也不知道要求承担什么责任,这根本是母亲一人的行为,与被告黄**无关;2. 被告黄**不认识也从未见过原告,是母亲交文件给黄**签名的,被告黄**对母亲对外借款全不知情,母亲存在欺骗,所以被告黄**的保证、抵押均是无效的;3.由于母亲个人借款的事实,已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破产的命运,这都是母亲个人造成的,存在重大的过错,这些过错导致的全部责任应由母亲个人承担;综上,希望法院查明真相,维护被告黄**的合法权益,判决由母亲个人对原告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黄**无责,驳回原告对被告黄**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书面辩称,1.被告黄**与黎**是夫妻关系(现已离婚),一向经济独立、分开,黎**的生意一直由其个人负责,与黄**无关;2.黎**对外借款,被告黄**全不知情,这可以在原告提供的借款证据中反映出来,均无黄**的签名;3.黎**的借款均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黎**个人的借款事实,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儿女及家庭生活陷于困境,面临家庭破产的命运,这些都是黎**个人造成的,存在重大的过错,这些过错导致的全部责任应由黎**个人承担。综上,希望法院查明真相,维护被告黄**的合法权益,判决由黎**个人对原告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据三份(其中落款为“2012年12月27日”的借据为笔误,应为“2011年12月27日”),民事诉讼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
    被告黎**庭后补充质证意见如下: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律师费不应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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