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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4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05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2205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1.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0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21日;如逾期不能归还,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之后,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如期偿还。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立下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从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双方约定了借款的期限,被告应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0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7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曾 荣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赖 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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