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1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顺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财保顺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30日14时21分许,原告驾车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城花园对开路段自东往西正常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桂D****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顺德区乐从医院治疗,后于2012年1月27日转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12年5月25日出院,共住院148天。出院后,原告又多次进行门诊治疗。事故发生前,原告一直在顺德区**镇**商场从事饰品的批发零售,由于事故的发生致使原告无法工作,医嘱出院后全休三个月,误工时间共计238天,产生误工费26615.67元。2012年5月30日,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认为原告的伤残为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被告***广西公司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人,被告***财保顺德公司为肇事车辆商业险的保险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54282.71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42867.5元。
被告***财保顺德公司辩称,本案涉案车辆由被告***财保顺德公司承保商业险20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医疗费由法院核实;伙食费无异议;营养费无医嘱说明,不予确认;交通费过高;护理费不同意按家属误工费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残疾赔偿金无异议;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应提供相关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再行确认;精神抚慰金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误工费,被告***财保顺德公司不同意其适用的标准,应适用零售业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共148天;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诉讼费不应由被告***财保顺德公司承担。
被告***广西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患有乳腺癌,为恶性肿瘤,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请法庭予以考虑适当减少年限。2.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误工费计算至评残前一天为148天,并参照零售业74.35元/天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应为7400元;交通费认可为57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没有提交完整的户口本,待其提供后再根据当地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8000元计算;财产损失为90元。3.被告***广西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下列证据及被告***、***财保顺德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诉讼主体告知书、保单复印件、工商机读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划分。
被告***及***财保顺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3.病历本二份,乐从医院出院小结、乐从医院出院证明书、佛山市中医院住院证明书、佛山市中医院出院记录各一份,医疗费发票十份,挂号费收据二份,医疗用品发票八份,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明细清单一份,佛山市中医院门诊费用清单六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及治疗情况,共花费医疗费5138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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