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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11号(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762.5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62.5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曾 荣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赖 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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