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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0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顺德分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行顺德分行诉称,被告向原告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并获得批准,开通卡号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2年7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2289.71元,利息34.32元(逾期利息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2324.03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289.71元,利息34.32元(暂计至2012年7月27日,逾期利息计至被告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2324.03元;2.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开卡申请表、贷记卡领用合约、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办信用卡一张,并自2009年8月19日开始刷卡消费,至2012年7月27日止,原告透支本金2289.71元,利息为34.32元,合计2324.03元。之后的利息以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按合约计算。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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