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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0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钟**,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
    委托代理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广州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海祥,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该公司职员。
    原告钟**诉被告广州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自梁独任审判,分别于2012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31日18时30分,在顺德区乐从镇东鸣家私城路口,杨**驾驶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因其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的违法行为,遇原告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方向正常行驶,双方避让不及致使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后侧与粤X*****号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接受治疗。2012年9月7日,经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不少于5000元。杨**驾驶的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属被告**公司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应赔偿合共129650.08元,其中医疗费27402.06元、医疗用品费729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护理费9279.99元、残疾赔偿金57339.03元、误工费11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手机损失费75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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