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02号(2)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一份、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两份、出院证明书一份、出院小结一份、门诊收费收据一份、住院收费收据五份、医疗用品发票四份、费用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的情况。
4.司法鉴定文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两份,证明原告因本事故受伤导致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不少于5000元,支付鉴定费2500元。
被告**公司对上述四组证据均无异议。
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前原告月工资为3300元,从事销售工作。
被告**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6.林**工资证明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由林**护理及陪护人月工资为2900元。
被告**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7.亲属关系证明书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被抚养人的情况。
被告**公司质证认为,由法院进行核实。
8.**通讯大世界销售单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财产损失情况手机750元。
被告**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诉讼中,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1.收条一份、押金收据复印件三份,证明被告**公司向原告垫付了15000元。
原告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的情况。
原告质证认为,由法院进行核实。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向被告****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保险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过庭审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材料作以下认证:
1.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及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1,原告及被告**公司对其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都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公司不予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经审查,在原告未能提供工资表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3.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公司不予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住院期间确由林**护理,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4.原告提供的证据7,亲属关系证明书是由公安机关出具并盖章予以确认,与户口本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5.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公司不予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经审查,该销售单不是正规的发票,没有销售单位的盖章,客户名称也没有写明是原告,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认定造成原告的手机损失,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6.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2,经审查,该证据真实并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18时30分,杨**驾驶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G325线22KM+600M顺德区乐从镇东鸣家私城路口时,遇原告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双方避让不及致使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后侧与粤X*****号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治疗,后在当天转至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9月3日出院,共住院96天。出院诊断:1.右侧第5-9肋骨折;2.脑震荡;3.耳石症。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2012年9月7日,经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外伤至脑震荡需进一步营养脑神经等康复性治疗后续治疗费不少于5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2500元。被告**公司系粤A*****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车主,杨**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另,被告**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赔偿,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对杨**的起诉,本院已作出裁定予以准许。
另查明,杨**驾驶的粤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此项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此项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该车还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并有不计免赔条款。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