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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42号(2)
    二、被告白**、张**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白**、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14.96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共11034.96元,由被告白**、张**、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荣 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黎 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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