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广海法初字第950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船员因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因此,原告主张的上述欠付工资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该优先权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一年行使期限,原告已在诉前向本院申请扣押“商道8”轮,后向本院起诉要求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应视为原告行使船舶优先权,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了债权登记,原告有权就该债权在“商道8”轮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扣押船舶申请费及债权登记申请费系原告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从“商道8”轮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商道8”轮于2012年9月21日由本院依法扣押,原告留船看守船舶直至船舶拍卖移交之日而离船,该期间看守船舶的劳动报酬,可参照原告上述的月工资标准向扣押船舶法院请求从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支付,本案不作处理。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同一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上述新规定,劳动者依据该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关于被告因无故拖欠工资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XX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冯某梁支付拖欠的工资17,760元,原告的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
  二、被告海南XX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冯某梁支付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原告的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
  三、驳回原告冯某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