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2号 (3)
玉锦泓公司申请再审称,2003年7月至8月,玉锦泓公司与精艺公司订立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合同价款为2,198,960元,原审法院根据精艺公司的认可,认定价款为2,084,799.35元是错误的。精艺公司业务经办人于2004年2月10日在玉锦泓公司出具的载明“冰裂石”供货品名、数量、单价、价款总额等内容的清单上签字确认,应认定为精艺公司认可该清单上的所有内容,该清单是玉锦泓公司与精艺公司口头达成协议的记载。玉锦泓公司与精艺公司口头约定“冰裂石”的价格时间是在2003年12月,玉锦泓公司在供货后于2004年2月向精艺公司出具了前述清单,而玉锦泓公司向精艺公司出具“冰裂石”价格组成单是在2004年8月4日,玉锦泓公司不可能以6个月以后的价格标准去结算“冰裂石”价款。因此,“冰裂石”价格组成单只能证明“冰裂石”2004年8月4日以后的市场价格,对此前的“冰裂石”市场价格没有溯及力。玉锦泓公司与精艺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口头约定由其向精艺公司提供砂岩用于三亚万豪大酒店工程,玉锦泓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实际供货,但原审判决认定该节事实系另一法律关系,要求其另案起诉,显属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申诉人精艺公司辩称,不同意玉锦泓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及请求。原审法院已查清本案事实,精艺公司业务经办人于2004年2月10日在玉锦泓公司出具的载明“冰裂石”供货品名、数量、单价、价款总额等内容的清单上签字确认“货收到”,只是对供货数量的确认,并非对清单载明的全部内容的确认。原审法院以玉锦泓公司自认的每平方米567元的单价确认“冰裂石”的价格,并无不当。玉锦泓公司在起诉时从未提及双方存在砂岩交易,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砂岩交易。精艺公司向玉锦泓公司支付价款并非一一对应,而是滚动支付。因此,双方并不存在砂岩交易。综上,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被申诉人家化公司辩称,不同意玉锦泓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及请求。玉锦泓公司在原审中已经明确表示其与家化公司的合同价款已经全部结清。玉锦泓公司主张的“冰裂石”、砂岩交易与家化公司无关,因此,玉锦泓公司要求家化公司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再审中,玉锦泓公司提交了上海石材行业协会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出具的沪石协[2012]第28号《关于土耳其产大理石冰裂石(Ice Crackle)工程板市场价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以证明经该协会对玉锦泓公司提供给三亚万豪大酒店工程“冰裂石”应用照片、“冰裂石”实物原样、样品照片三者比对,并咨询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等矿物出口商协会(IMIB),以及查阅该协会产品价格历年数据库,确认玉锦泓公司提供给三亚万豪大酒店工程的“冰裂石”系土耳其产的大理石,该石材于2003年下半年进入中国,2004年1、2月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770-810元,后价格回落,2004年8月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550-600元。上述市场价格不包括石材表面防护处理、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放样卸货搬运费等。
精艺公司质证认为,无法确认《证明》的真实性,上海石材行业协会不具有出具《证明》的主体资格,无权对“冰裂石”的价格出具证明,且玉锦泓公司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提供给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的石材是土耳其产的“冰裂石”。
家化公司质证认为,“冰裂石”交易与家化公司无关。
精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该公司编制的F型房装饰、G型客房装饰、标准客房装饰(连通房)、七层电梯厅装饰核价材料明细表各一份,七层电梯厅装饰建筑装饰工程预(结)算书一份,以证明玉锦泓公司向其供货的价格应低于业主对施工单位的批价;2、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于2012年7月25日向该公司出具的复函,以证明在世界石材标准图谱中没有名为“冰裂石”的石材,更没有出自于土耳其的“冰裂石”,玉锦泓公司提供的用于三亚万豪大酒店的“冰裂石”系“丁香米黄”大理石通过酸洗加工,在视觉上产生“冰裂”效果,“丁香米黄”大理石的板材价格在2003年至2004年间的价格为每平方米200元-250元间,通过酸洗加工后的板材价格为每平方米300-350元间(该市场价通常为送货到现场的价格);3、中国石材协会于2012年8月10日向精艺公司出具的复函,以证明经该协会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矿物出口商协会(IMIB)联系后证实,土耳其没有一种名为“冰裂石”(Ice Crackle)的大理石。
玉锦泓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中的核价材料明细表无法认定其真实性,核价材料明细表上没有公章、日期、出具人,且表中所列的材料与本案无关。对于七层电梯厅装饰建筑装饰工程预(结)算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冰裂石”的价格组成不仅包括板材价格,而且包括加工费等费用;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复函的证明力没有上海石材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高,不能否定《证明》的效力,故对此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中国石材协会出具的复函与附件《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矿物出口商协会(IMIB)回复的邮件原文》内容并不一致,因此,中国石材协会出具的复函没有依据,对此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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