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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铁刑初字第6号
(2013)徐铁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上海铁路局徐州机务段北线车队司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伙同李国利、赵建、陈宗群、陈中利、刘新立、杜鑫、薛洪干(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2年1月至2月间,交叉结伙,利用值乘到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青山泉车站作业之机,用自制工具打开机车油箱防盗装置,采取油泵抽油,用标重30公升塑料桶装油的手段,2次盗窃所值乘的内燃机车油箱内的0#柴油,并以每桶280元的价格,分别销赃给姚焕新、李海军(均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和杜鑫值乘到青山泉站作业期间,伙同赵建、陈中利、陈宗群等人,盗窃值乘机车油箱内柴油10桶,由陈宗群销赃后得款2 800元。
二、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和薛洪干值乘到青山泉站作业期间,伙同李国利、刘新立等人,盗窃值乘机车油箱内柴油8桶,由刘新立销赃后得款2 240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参与共同盗窃2起,价值计人民币5 040元。
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到徐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均无异议,无辩解,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并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核实的另案犯罪嫌疑人赵建、李国利、刘新立、姚焕新、陈中利、李海军供述、已决犯杜鑫、薛洪干供述、证人张金豹、任金玉证言、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徐州机务段徐北运用车间青山泉车站机车进出时间表、油品证明、徐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被告人刘某到案经过、徐州机务段人事命令、被告人刘某以往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罚。且归案后积极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以往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审 判 员 杨 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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