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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5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某。
  上海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腾公司)因与顾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11)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沪高民一(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东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0月15日,一审原告顾某某、李某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4年8月8日,上海荣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琦公司)与中房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签订的《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合作开发住宅工程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加快对“众旺苑”住宅小区建设进度,内部吸资开发,由荣琦公司对“众旺苑”21号、22号住宅房及1号商业房投资建造,并负责销售。销售款入中房公司账户,中房公司按约定扣除应交款后,余款划入荣琦公司账户。协议书签订后,荣琦公司投入资金实施对上述房屋的建造,于2006年5月竣工,同年7月交付使用。上述房屋于2005年2月开始销售,房款全部投入中房公司账户,截止2008年7月9日,中房公司共收取售房款人民币81,018,323.62元(以下币种相同)。期间,荣琦公司于2006年2月17日注销,中房公司变更为东腾公司。扣除东腾公司垫付的款项,要求法院判令:东腾公司支付“众旺苑”小区收益款19,721,976.32元及相应利息。一审被告东腾公司辩称,荣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国荣,两原告为荣琦公司的显名股东,故实体有误;李国荣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处理,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暂缓处理;双方在投资协议书中明确“如有关部门对土地费用的调整,乙方应交差价”,故荣琦公司的分摊土地费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384元每平方米,要求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中房公司系上海市奉贤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下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自力。2004年12月31日,中房公司随建工集团一并改制。2005年12月8日,上海宏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房上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奉贤分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显示:截止2004年12月31日,奉贤区江海镇5街坊23/丘土地总面积为77,519平方米,已建成建筑面积50,497.88平方米(未列入改制范围),按照容积率1.2计算,该土地尚可建造的建筑面积42,526平方米,应分摊面积35,43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60,053,485元。2007年5月,经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股权转让,受让人为屠国勤、胡玮,其中屠占95%股份,胡占5%股份。随后中房公司更名为东腾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屠国勤。荣琦公司于2006年2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未结债权债务由公司投资人李某某、顾某某承担。
  早在改制前即2004年8月8日,原中房公司与原荣琦公司签订了《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合作开发住宅工程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加快众旺苑小区开发进度,中房公司采取内部吸资开发,将其中的21、22号住宅房及1号商业房交由荣琦公司投资建造,开发面积约16,6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储藏室面积)。第三条约定中房公司主要责任为:办理征地、立项、动迁、规划、设计、三通一平等工作,办理工程招投标、申办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许可证、入住许可证、测绘、产权登记、完成备案验收、售房时负责收款以及开具销售发票、收据等等;第四条约定荣琦公司责任为:负责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建造,负责工程费用和招标、建管、质监、施工监理以及中房公司代办的有关费用,负责住宅销售,包括为客户住房贷款、承担销售营业税等全部税费,销售款必须进中房公司帐户,按规定扣除应交中房公司款项后,余款划拨给荣琦公司;第五条约定荣琦公司应支付中房公司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39.50元的土地开发、配套等费用,其中土地费按384元暂计,同时注明“如出现有关部门对土地费用的调整,荣琦公司将再补交差价”,暂计总价(楼面价×开发面积)为1,725.557万元。在签订上述投资协议书时,中房公司还列有21号、22号房楼面价组成情况分析表,该表罗列包括土地、配套等10项费用,确定楼面价为每平方米1,039.50元。该协议书签订后,荣琦公司即投资进行建设。2005年2月16日,中房公司取得上述21、22号住宅房以及1号商业房预售资格,荣琦公司建造的面积为16,065.15平方米。中房公司经改转制后,东腾公司在该地块其余部分建造了61,958.68平方米,该地块共建造的面积为78,023.8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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