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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5号 (5)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8)奉民一(民)初字第54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顾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审计费共计人民币557,852元由上海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顾某某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盈姿
审 判 员 阴家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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