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5号 (5)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8)奉民一(民)初字第54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顾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审计费共计人民币557,852元由上海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顾某某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盈姿
审 判 员 阴家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霞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