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鼎法刑初字第1号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肇鼎法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上述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2年7月1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日公诉机关提出对本案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3年1月22日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恢复审理,于当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云伙同一名身穿蓝色间条短袖衬衫的男子(另案处理)窜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供电所大院内,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停放在大院内的四辆摩托车。经依法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0900元。
2012年7月18日14凌晨,被告人张*云窜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迎春街,乘四周无人将一住宅楼楼梯间车房内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推到肇庆市鼎湖艺术幼儿园背后的一个篮球场边处藏匿。当日凌晨4时许,张*云又窜到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大院内伺机作案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截断的金属。后办案民警根据举报起回张*云藏匿的被盗摩托车,并在该车锁芯内发现一截断的金属。经依法鉴定,两截断的金属是同一个整体的两部分;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00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云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指控的两次盗窃。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30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云伙同他人窜到鼎湖区广利供电所附近,趁四周无人便进入该供电所的大院,先后在大院的车棚内盗走摩托车四辆,该四辆摩托车分别为:1、红色益豪牌男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7C856,车架号码LYHPCJLD5Y3020072,发动机号码:156FMI-00027941,车主:梁*成;2、红色华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EE634,车架号码:L8XTBJ10811011647,发动机号码:152QMI-1B120170,车主:朱*英;3、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23A25,车架号码:LWBTCG1H681A01489,发动机号码:08K02814,车主:莫*平;4、白色雅马哈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52A08,车架号码:LYMTGAA469A204439,发动机号码:09204799,车主:梁*妹。当日早上6时许,失主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依法鉴定,红色益豪牌男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红色华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元,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白色雅马哈牌女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共计人民币10900元。
2012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云又窜到鼎湖区桂城办事处第一居委会迎春街一出租屋楼梯间处,利用带来的一把六角匙,破坏停放在该楼梯间的一辆号牌为粤H73B23的灰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头锁,后其将车辆推到旁边的肇庆市鼎湖艺术幼儿园背后的篮球场边藏匿,即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男装摩托车离开。期间,在附近的许某泉发现推着摩托车的被告人张*云形迹可疑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公安民警前往处警,并在鼎湖区人民医院大院内将被告人张*云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到已折断的六角匙一把、红色无牌摩托车一辆、液压剪一把等物品。事后,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在鼎湖艺术幼儿园后面的篮球场追回被盗的女装摩托车,后将该车发还给车主陈*明。经依法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00元;在被盗摩托车车头锁的锁芯内发现的一截金属与在被告人张*云处扣押的折断的六角匙是同一整体的二部分。
综上,被告人张*云实施盗窃作案二次,盗得摩托车五辆,被盗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17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梁*成、李光强、朱*英、刘亚丽的陈述,证明其四人发现停放在广利供电所的摩托车于2012年6月30日凌晨被盗后报案的事实。
2、被害人陈*明的陈述,证明其停放在迎春街出租屋车房内内的摩托车于2012年7月18日凌晨被盗的事实。
二、证人许某泉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见到一名男子将一辆女装摩托车推到旧地税局球场后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离开,其怀疑该男子在偷摩托车于是报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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