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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初字第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应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项某某。
被告温州市××××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第三人周某某。
原告应某某诉被告温州市××××局、第三人周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应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以原告应某某与第三人周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撤销对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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