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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终字第798号


(2012)宁民终字第798号朱某某诉陈某某、黄某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洁。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黄某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并作为被上诉人黄某洁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原审诉称,2011年12月24日,朱某某经某房产销售公司介绍与陈某某、黄某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朱某某向陈某某、黄某洁承租南京市玄武区某公寓3幢2204室内8平方米房屋一间,月租金1000元,按季支付;押金1000元;租期为20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水电燃气费用按室内居住人数均摊。后双方又达成夏季陈某某、黄某洁为朱某某承租的房间安装空调一台的补充协议,并将其添写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签订后,朱某某交纳了房屋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还交纳中介费500元,但陈某某、黄某洁拒为朱某某安装空调,属于违约,还强迫朱某某为其分担使用空调产生的高额费用,有失公平。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陈某某携子女对朱某某实施暴力,并于2012年8月16日单方强行终止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故诉请判令陈某某、黄某洁支付违约金1500元;退还押金1000元;返还2012年8月16日至同年9月30日尚未履行租期的房屋租金1484元。

陈某某、黄某洁原审辩称,朱某某承租陈某某、黄某洁房屋属实,但陈某某、黄某洁未违约,租赁合同上无安装空调内容,此内容是朱某某单方添加的。2012年8月15日朱某某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一份。因陈某某、黄某洁已依该协议退还了朱某某押金1000元、尚未履行的租期房屋租金1428元。故要求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丈夫黄某安患有精神分裂症,黄某安名下有南京市玄武区某公寓3幢2204室(以下简称2204室)房屋一处。

2011年12月24日,朱某某与陈某某、黄某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朱某某承租2204室内8平方米的房间居住使用;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租金12000元,季付;押金1000元;朱某某应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中介费500元;租赁期内水电燃气费用按2204室内居住的人数均摊。合同签订后朱某某依约交纳了押金1000元、2012年1至9月份房租9000元,并支付中介费500元等费用。2012年8月15日朱某某与陈某某因电费分摊问题发生冲突。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某某于月底搬出,陈某某退还押金及按实际居住天数计算多收的房屋租金。2012年8月16日朱某某搬出承租房屋,并将承租房间三把房门钥匙交给陈某某。

原审法院另查,朱某某持有的《房屋租赁合同》件中有手写夏季陈某某、黄某洁为朱某某承租房间安装空调的内容,而陈某某、黄某洁持有的《房屋租赁合同》件中无此内容。

朱某某承认其持有的《房屋租赁合同》件中上述安装空调内容系其后添加的,称该内容系经陈某某、黄某洁同意添加。陈某某、黄某洁否认同意添加此内容。

原审法院审理中,陈某某、黄某洁称因黄某安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长期瘫痪在床,陈某某、黄某洁系2204室房屋的实际管理者,有权出租该房屋,朱某某对此不持异议。

双方的争议在于:一、租赁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还是陈某某、黄某洁单方强行解除;二、陈某某、黄某洁是否退还了朱某某的押金等费用。

朱某某认为陈某某、黄某洁单方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未退还有关费用。朱某某为此举证了2012年8月16日陈某某出具给朱某某的“收条”一份,内容为:“因陈某某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朱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已将该承租房屋所使用的钥匙叁把退还出租人陈某某。”朱某某承认收条主文系其本人书写,称写好后将内容读给陈某某听,陈某某随后在收条落款处签了名。

陈某某、黄某洁认为双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陈某某、黄某洁已将有关费用退还给朱某某。陈某某称朱某某未将上述“收条”内容读给自己听,否则自己不可能签字。陈某某、黄某洁举证了2012年8月15日公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处警警官梁某某的证人证言。其中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12年8月15日朱某某与陈某某因电费问题发生纠纷,经当场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朱某某于月底搬出,陈某某退还押金及按实际居住天数计算多收的房屋租金。证言主要内容为:陈某某向朱某某收取承租房屋电费时,朱某某以自己用电少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经现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同年8月18日陈某某又到派出所向证人反映,调解协议双方已履行,朱某某已搬走,陈某某已将押金和房租退还给朱某某,但退还时忘记向朱某某索要收条,后索要时朱某某不予理睬,打电话也不接,希望民警帮她要回收条;证人随后用派出所电话联系朱某某,要求朱某某到派出所来,朱某某表示自己没有时间,证人随后询问朱某某关于陈某某将押金等费用退还给朱某某以及朱某某未出具收条的事,朱某某回答会把收条给房东的,之后挂了电话,证人再打,朱某某拒绝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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