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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终字第798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文
审 判 员 舒晓 艺
代理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莫 燕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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