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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终字第798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文

审 判 员 舒晓 艺

代理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莫 燕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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