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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申字第220号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苏民申字第2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四凡。

委托代理人:吴成莲,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昌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高四凡因与被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四凡申请再审称:1.关于周末加班费和节日加班费的诉请,鉴于机械公司于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机械公司工资分配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机械公司工资分配制度》第四部分第2条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苏劳函[1995]2号的规定,依法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审查本案的依据。《机械公司工资分配制度》第三部分第一条第1项“月度工资=基础工资(1000)+绩效工资”、第二条第4项“绩效工资计算公式:工时×单价×岗位系数×质量等级系数×业绩考核系数±∑奖罚”,第四部分第五条“凡是干部、主管或员工因过错被停职的,在停职期间只享受基础工资”,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当是“基础工资+绩效工资”,高四凡要求按“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作为周末加班费和节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关于补交1994年1月至2003年8月的基本社会保险,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高四凡于1994年1月到机械公司从事冲压工作,但机械公司直至2003年8月才为高四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机械公司虽然已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但在1994年1月至2003年8月并未为高四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二审法院以高四凡主张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支持高四凡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高四凡的个人原因,缺乏证据证明。高四凡的辞职是因为机械公司安排的工作量太大以至其身体难以承受,加之机械公司不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及强制加班,才导致高四凡提出辞职。二审法院仅从辞职报告的字面认定辞职原因,而不考虑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高四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机械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生效判决认定的周末加班费和节日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础工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高四凡认为将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六十条的规定,机械公司与高四凡没有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应当选用机械公司的工资支付制度中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2)《机械公司工资分配制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3)机械公司实行的是绩效工资制,没有采用技能工资制,苏劳函[1995]2号关于技能工资制加班费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不能作为高四凡申请再审的依据。因此,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机械公司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应以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3.机械公司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高四凡要求机械公司补交1994年1月至2003年8月基本社会保险的再审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4.高四凡是因个人原因主动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机械公司无责任与义务支付高四凡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高四凡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高四凡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高四凡于1994年1月进入机械公司做冲压工作。2003年8月,机械公司为高四凡办理养老保险,2005年12月为高四凡办理医疗保险。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机械公司已支付高四凡100%的平时加班费(即双方所称的托班费),尚余50%未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机械公司以日工资50元为基数支付高四凡200%的周末加班费、300%的节假日加班费,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机械公司以日工资65元为基数支付高四凡200%的周末加班费、300%的节假日加班费。2009年3月5日,以个人原因为由,高四凡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2009年3月19日,机械公司作出徐重机[2009]31号《关于解除高四凡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意高四凡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2010年3月22日,高四凡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10年3月29日,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仲确字[2010]第98号《不再受理、审理案件确认书》,确认不再受理。高四凡即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机械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94794元,经济补偿金58050元,失业金3000元,并补交1994年1月至2003年8月社会保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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