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申字第0194号(3)
二、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张宜亮主张原审程序上存在先调解后立案,未经过答辩期即开庭,送达手续不合法等问题。本院认为,由于两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向原审法院申请不需要举证期限,大洋厂还申请不需要答辩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宜亮主张未开庭不是事实。关于送达回证上的日期有涂改的问题,在送达回证上有涂改是事实,但并不能认定程序上违法,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恶意。故张宜亮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张宜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宜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晓岚
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
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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