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行初字第236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骆晓雯。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登华。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
委托代理人梁巍然。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同年8月3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同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花木街道)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对参照评估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有异议,申请鉴定,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同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骆晓雯,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陶杰、王建国,第三人花木街道的委托代理人王寒笑、梁巍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2年6月1日作出浦建委房裁[2012]037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张某某(户)的私房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龙沟村一队顾家宅XXX号、XXX号乙,该房屋在浦东新区B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持有人张某某;房屋类型自建,房屋结构砖混;核定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169.14平方米、可建未建面积为22.86平方米,其中152.28平方米估价按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0元/平方米;16.86平方米估价按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516元/平方米;该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2,10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450元。另根据《培花新村公共绿地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口径》(以下简称《口径》),第三人花木街道同意增加价格补贴每平方米2,000元。由于张某某(户)拒绝房屋评估,故评估公司对该户房屋进行了参照评估,房屋的装修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费等另行按规定评估后补偿。另查,原告户有棚舍建筑面积20.21平方米。
2010年9月8日,第三人花木街道因“培花新村公共绿地”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第三人根据被拆迁人的评估投票结果委托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公司)实施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至2012年9月7日止。
在拆迁公告后,由于张某某(户)不配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正常进行,估价机构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十五条、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对张某某(户)房屋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了估价。第三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张某某(户)发送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和安置房《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张某某(户)在第三人告知评估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估和鉴定。第三人花木街道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024号文、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浦府(2005)123号文、浦建房(2005)190号文以及《口径》等有关规定,核定张某某(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983,880.96元;棚舍补偿费为10,428.36元;第三人对张某某(户)的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等另行按规定评估后补偿,并按规定支付给张某某(户)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在协商过程中,张某某(户)口头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为此,第三人提供本市浦东新区芳华路XXX弄现房、芳芯路XXX弄期房等处房源供张某某(户)选择,并根据张某某(户)的货币补偿款,提供芳芯路XXX弄X号XXX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99.77平方米,房屋价格为458,942元);芳芯路XXX弄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78.15平方米,房屋价格为359,490元);芳芯路XXX弄XX号XXX室(一室一厅,建筑面积59.09平方米,房屋价格为289,541元)共3套产权房,建筑面积计237.01平方米,房屋安置价计1,107,973元;另根据《口径》规定,被拆迁户可以安置单价结算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经认定公示的可申请建房人数计算),或不超过其有证建筑面积,本次动迁实际安置人口为6人,即:张某某、黄林娣、张宝棋、张翠萍、张旭洁(独生照顾1人),该户应安置总面积为240平方米,实际安置总面积为237.01平方米,低于应安置总面积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平方米,剩余面积补贴为44,850元,双方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后,张某某(户)应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房屋调换差价款79,242.04元,但张某某(户)对第三人提供的安置方案表示不予接受,并拒绝协商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致使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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