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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36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骆晓雯。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登华。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
  委托代理人梁巍然。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同年8月3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同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花木街道)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对参照评估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有异议,申请鉴定,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同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骆晓雯,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陶杰、王建国,第三人花木街道的委托代理人王寒笑、梁巍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2年6月1日作出浦建委房裁[2012]037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张某某(户)的私房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龙沟村一队顾家宅XXX号、XXX号乙,该房屋在浦东新区B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持有人张某某;房屋类型自建,房屋结构砖混;核定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169.14平方米、可建未建面积为22.86平方米,其中152.28平方米估价按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0元/平方米;16.86平方米估价按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516元/平方米;该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2,10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450元。另根据《培花新村公共绿地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口径》(以下简称《口径》),第三人花木街道同意增加价格补贴每平方米2,000元。由于张某某(户)拒绝房屋评估,故评估公司对该户房屋进行了参照评估,房屋的装修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费等另行按规定评估后补偿。另查,原告户有棚舍建筑面积20.21平方米。
  2010年9月8日,第三人花木街道因“培花新村公共绿地”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第三人根据被拆迁人的评估投票结果委托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公司)实施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至2012年9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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