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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36号 (2)
  在拆迁公告后,由于张某某(户)不配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正常进行,估价机构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十五条、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对张某某(户)房屋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了估价。第三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张某某(户)发送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和安置房《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张某某(户)在第三人告知评估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估和鉴定。第三人花木街道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024号文、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浦府(2005)123号文、浦建房(2005)190号文以及《口径》等有关规定,核定张某某(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983,880.96元;棚舍补偿费为10,428.36元;第三人对张某某(户)的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等另行按规定评估后补偿,并按规定支付给张某某(户)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在协商过程中,张某某(户)口头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为此,第三人提供本市浦东新区芳华路XXX弄现房、芳芯路XXX弄期房等处房源供张某某(户)选择,并根据张某某(户)的货币补偿款,提供芳芯路XXX弄X号XXX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99.77平方米,房屋价格为458,942元);芳芯路XXX弄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78.15平方米,房屋价格为359,490元);芳芯路XXX弄XX号XXX室(一室一厅,建筑面积59.09平方米,房屋价格为289,541元)共3套产权房,建筑面积计237.01平方米,房屋安置价计1,107,973元;另根据《口径》规定,被拆迁户可以安置单价结算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经认定公示的可申请建房人数计算),或不超过其有证建筑面积,本次动迁实际安置人口为6人,即:张某某、黄林娣、张宝棋、张翠萍、张旭洁(独生照顾1人),该户应安置总面积为240平方米,实际安置总面积为237.01平方米,低于应安置总面积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平方米,剩余面积补贴为44,850元,双方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后,张某某(户)应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房屋调换差价款79,242.04元,但张某某(户)对第三人提供的安置方案表示不予接受,并拒绝协商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致使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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