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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36号 (3)
  浦东建交委于2012年5月4日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同日向张某某(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并两次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但张某某(户)均缺席。后被告又上门调解,双方对被拆迁房屋地址、《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持有人等事实未提出异议;对被拆迁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和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未申请复估和鉴定,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某(户)重新提出在芳芯路XXX弄安置地块内安置1套三室一厅、2套二室一厅、1套一室一厅房屋后不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要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三人表示无法满足张某某(户),致使双方调解不成。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细则》)第五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十六条,《拆迁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024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浦府(2005)123号文,浦建房(2005)190号文以及《口径》等有关规定,作出裁决:一、第三人花木街道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安置原告张某某(户)至本市浦东新区芳华路XXX弄XX号XXX室(三室二厅,建筑面积119.72平方米,房屋价格为550,712元);芳华路XXX弄XX号XXX室(三室二厅,建筑面积119.72平方米,房屋价格为586,628元)共2套产权房,建筑面积计239.44平方米,房屋价格计1,137,340元;另给予低于应安置总面积的一次性补贴8,400元,故第三人提供的产权房总价为1,128,940元,予以支持。二、张某某(户)提出安置1套三室一厅、2套二室一厅、1套一室一厅房屋后不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要求,不予支持。三、张某某(户)货币补偿安置款为983,880.96元,第三人提供的2套产权房屋价格为1,128,940元,双方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后,张某某(户)应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房屋调换差价款145,059.04元。四、第三人支付给张某某(户)棚舍补偿费10,428.36元;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等另行按规定评估后补偿;并按规定支付给张某某(户)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五、张某某(户)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出本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龙沟村一队顾家宅XXX号、XXX号乙。2012年6月11日,被诉房屋拆迁裁决送达原告后,原告张某某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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