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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36号 (5)
  关于拆迁的合法性,被告提交以下证据:浦建委房拆许字(2010)第00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核发通知,坐落图,房屋拆迁公告及照片,拆迁期限延长批复、通知、公告及照片,估价公司投票结果登记表,《口径》,证明原告房屋属于拆迁范围,第三人花木街道是合法拆迁,裁决在拆迁期限内做出,估价机构是投票选举产生的,对张某某(户)的安置符合《口径》规定。
  关于第三人与原告户的协商过程,被告提交2011年12月6日、12月22日、2012年3月4日三次基地谈话笔录、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身份证明为证据,证明裁决前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过三次协商,原告均拒绝协商。旁证人黄德明是花木街道龙沟村村委工作人员。
  关于裁决程序,被告提交培花新村公共绿地项目动迁基地概况,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理通知书及存根,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调解审理会签到,上门笔录,谈话笔录,关于近期强迁裁决的情况,《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领取裁决房钥匙通知作为证据,证明第三人花木街道于2012年5月4日向被告提出房屋裁决申请,被告于同日受理后,分别于同年5月7日与5月9号召开调解审理会,原告均缺席。同年5月9日下午被告至原告处上门进行调解,原告张某某提出其老夫妻要1套二室一厅,对张宝棋一家三口的安置不表态,对要不要鉴定也不表态。同年5月10日,在被告要求下,第三人又找到原告的儿子张宝棋进行了谈话,张宝棋表示其三口之家要3套房屋,分别是一室一厅、二室一厅及三室一厅,且不支付差价款,不要求正式评估;第三人表示不能满足该户要求,致使调解不成。被告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于2012年6月1日作出裁决,于同年6月11日向原告(户)送达裁决书及领取裁决房钥匙通知,原告收下但没有签字。
  关于裁决结果的合法性,被告提交增补安置房源批复及房源清册,安置房的房源调拨单及房源清册,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安置房看房单,安置方案告知单及送达回证作为证据,证明裁决房权利清晰,无负担,经过评估。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审核表、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及认定应安置人数没有异议;认为被告将陈翠萍误写为“张翠萍”;认为花木地区批准建房都是以每人40平方米为准,而并非被告所说的32平方米,原告户有6人,可建房面积应是240平方米;对被告提交的所有笔录,确认有过上门谈话,但认为笔录上都没有原告签字,都不认可;认为不应进行参照评估,应该进行实际评估,原告并非不同意评估,而是想延后评估;对会议通知与上门谈话笔录,表示并未参加过会议也记不清被告上门几次,认可上门笔录上要求安置房屋情况的记载;认为所有送达回证都没有原告签字,都不认可;确认收到过裁决书;对其他证据未表异议。第三人花木街道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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