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行初字第236号 (7)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鉴定费人民币1,35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代理审判员 周 荃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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