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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74号 (2)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曹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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