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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88号
   原告上海锦翔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继跃。
  委托代理人朱德尧。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陈珏。
  委托代理人郑致捷。
  第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城。
  委托代理人陈必杰。
  原告上海锦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翔服饰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因葛万琼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其于2011年9月24日死亡,故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依法追加其配偶李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12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锦翔服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德尧,被告浦东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珏、郑致捷,第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严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浦人社认结(2012)字第1108号《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锦翔服饰公司的员工葛万琼于2011年9月24日8时5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经医疗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被告以此证明其有权作出被诉工伤认定;2、工伤认定申请表、葛万琼身份证明;3、户籍证明、结婚证;4、公证书、第三人身份证明、陈必杰身份证明;以证据2至4证明第三人李某某与葛万琼系夫妻关系,李某某于2012年2月3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妻子葛万琼于2011年9月24日所受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5、档案机读材料,证明原告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属于被告管辖;6、裁决书;7、民事裁定书;以证据6至7证明葛万琼与原告锦翔服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8、事故报告;9、死亡证明、火化证明;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以证据9至11证明葛万琼于2011年9月24日8时5分左右,在上班途中被货车撞到致死,承担事故同等责任;12、关于提交葛万琼受伤书面情况的函;13、原告提供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14、辞职书;15、举证通知书;16、送达回证;17、关于葛万琼2011年9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事故不能认定工伤说明;18、葛万琼上班路线说明;19、照片一组;20、浦东公安分局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21、临时居住证;22、被告对曾小菊的调查记录;23、仲裁庭审笔录;24、被告对秦继跃的调查记录;25、被告对第三人李某某的调查记录;以证据12至25证明葛万琼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6、受理通知书;27、本院通知;28、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29、工伤认定书;30、送达回证及双挂回执;以证据26至30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程序合法;3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被告以此证明其作出被诉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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