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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秀华。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某某以已与被告协调化解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书 记 员 朱婷婷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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