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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9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爱国。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苏国铭。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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