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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70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07年9月28日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浙江北路XXX弄XXX号所在地块房屋实施拆迁,故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裁决应适用《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执法主体资格。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在拆迁期限内,与缪某某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不成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闸北房管局对被拆房屋的房屋类型、部位、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两次征询制是针对旧区改造项目是否进行而向基地内居民征询意见的制度。根据2009年起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两次征询制的基地必须为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的二级旧里地块,且试点基地须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被拆房屋所在基地的拆迁项目为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不属旧区改造项目,亦未报经市房管局的批准,且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为2007年9月,因此被拆房屋所在基地不属于旧区改造试点基地。基地政策方案解答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优于《拆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政策,如居住房屋补偿款价值补偿低于托底标准,按托底标准计算补偿安置款。本案中被拆房屋补偿款低于核定4人的托底标准,闸北房管局根据托底标准计算被拆房屋补偿安置款有利于缪某某户,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缪某某要求撤销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678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缪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缪某某上诉称:该拆迁基地适用两轮征询制,根据规定,在第二轮征询时,只有签约居民户数达到基地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拆迁才能继续进行。但该基地第二轮征询时,签约户数未达到法定比例,已经暂停拆迁,故被上诉人无权受理裁决申请和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人员未上门勘查,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公司地址错误,评估报告的估价也与实际价值不符。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和调解会记录内容虚假。被上诉人裁决安置房屋产权不明晰,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在房屋建成之前,评估价格涉嫌造假。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错误,上诉人户还有阁楼面积未予计入。另,上诉人与妻子离异,儿子亦结婚并生育小孩,现房屋拆迁裁决核定应安置人口错误。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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