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21号 (2)
  上诉人沈甲上诉称:根据基地政策方案解答等材料的规定,签约居民户数未达到基地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原方案失效,拆迁人应停止拆迁,被上诉人受理并作出裁决不当。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裁决认定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有误,未按照法院1989年的调解笔录来认定。评估工作人员未每家每户上门勘测、评估,评估报告不真实,基地公示的评估公司的电话、地址错误,剥夺上诉人申请复估的权利。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看房单不真实。原审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无权将民乐路房屋安置上诉人。被上诉人裁决书中认定上诉人户六类地区可得建筑面积102平方米错误,根据基地政策方案应为人均22平方米,上诉人户应得110平方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旧区改造实行两轮征询制度必须经过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本案系争房屋所在的拆迁基地不适用两轮征询制度,而是参照使用相关优惠政策,被上诉人受理裁决申请合法。被上诉人裁决认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系根据上诉人的租赁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21.3乘以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基地的安置房源系原审第三人向开发商购买,其中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民乐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分别于2012年4月、12月已过户至原审第三人名下,权利清晰无负担。上诉人未对评估价格申请复估或鉴定。如按面积标准调换房屋的,根据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的规定,安置到六类地区三人户7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16平方米,故上诉人户六类地区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上诉人所称的人均22平方米是基地政策方案中的托底保障标准,上诉人户符合托底保障规定,被上诉人裁决认定的补偿款中包含了该笔款项,被上诉人裁决认定的上诉人户的货币补偿款,符合基地的政策方案。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同意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根据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许可证系2007年核发,且本案所涉的拆迁地块不属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沪房管拆(2009)88号文研究确定的试点地块。故上诉人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原有的拆迁规定。因拆迁双方不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协议,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提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通知双方进行审理调解,在双方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基地签约户数未达到三分之二,拆迁人应停止拆迁,被上诉人不能受理裁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承租的公房房屋类型系旧里,并按沪房地资拆[2001]67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以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旧里住宅的换算系数来核定上诉人户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承租房屋的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居住面积有误,但上诉人提到的1989年法院的调解笔录上并未记载面积,且租赁凭证系1992年颁发,上诉人所称的面积有误,缺乏证据证明。上诉人虽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有异议,但未对评估提出鉴定,故被上诉人以相关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上诉人户货币补偿款的依据,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按价值标准房屋调换作出裁决,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综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 倪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