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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81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07年9月28日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天潼路XXX弄XXX号所在地块房屋实施拆迁,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裁决应适用《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执法主体资格。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在拆迁期限内,与宋乙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不成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闸北房管局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除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外,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闸北房管局以被拆迁房屋的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租赁部位的居住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符合相关规定。闸北房管局认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屋类型、部位、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两次征询制是针对旧区改造项目是否进行而向基地内居民征询意见。根据2009年起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两次征询制的基地必须为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的二级旧里地块,且试点基地须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被拆迁房屋所在基地的拆迁项目为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不属旧区改造项目,亦未报经市房管部门批准,且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为2007年9月,因此被拆迁房屋所在基地不属于旧区改造试点基地。基地政策方案解答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优于《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闸北房管局根据基地政策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款有利于宋乙户,并无不当。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安置房屋产权虽然未登记于闸北土发中心名下,但该中心已获取该两套房屋的支配权,故而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虽有瑕疵,但尚不影响裁决的合法性。遂判决:驳回宋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宋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宋乙上诉称:该拆迁基地适用两轮征询制,根据规定,在第二轮征询时,只有签约居民户数达到基地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拆迁才能继续进行。但该基地第二轮征询时,签约户数未达到法定比例,已经暂停拆迁,故被上诉人无权受理裁决申请和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人员未上门勘查,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公司地址错误,评估报告的估价也与实际价值不符。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和调解会记录内容虚假。被上诉人裁决安置房屋产权不明晰,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在房屋建成之前,评估价格涉嫌造假。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却将其他户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送达上诉人,送达程序违法。上诉人户的房屋应是私房而非公房,被上诉人认定错误。综上,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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