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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86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裁决应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工作管理部门,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因许某某户与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向闸北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依法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成,闸北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并送达许某某户,执法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裁决安置房源的权属情况、面积等事实认定清楚,并且对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正确。审理中,许某某认为在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上门勘察等,因此对评估单价不予认可。经原审法院征询许某某的意见,其表示不申请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因该评估报告系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故对许某某的异议不予采纳。因该拆迁基地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且其不属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沪房管拆(2009)88号文研究确定的试点基地。因此,许某某认为该基地应适用“两轮征询制”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闸北房管局所作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56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许某某上诉称:该拆迁基地适用两轮征询制,根据规定,在第二轮征询时,只有签约居民户数达到基地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拆迁才能继续进行。但该基地第二轮征询时,签约户数未达到法定比例,已经暂停拆迁,故被上诉人无权受理裁决申请和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人员未上门勘查,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公司地址错误,评估报告的估价也与实际价值不符。上诉人曾申请复估,但未收到复估结果。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和调解会记录内容虚假。被上诉人裁决安置房屋产权不明晰,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在房屋建成之前,评估价格涉嫌造假。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错误。综上,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本案所涉拆迁基地于2007年核发拆迁许可证,之后也未被批准作为新政试行基地,故仍应适用《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受理并作出裁决依法有据。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且已送达上诉人户。评估公司的办公地址准确无误,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办公地在拆迁期间曾搬迁过,拆迁人亦及时将该情况向拆迁基地居民予以告知。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调解笔录有居委干部的见证签名,内容真实。裁决安置房屋系该基地的增补房源,办理房屋过户需要一定时间。被上诉人在作出裁决时,原审第三人闸北土发中心已与原房屋产权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取得了安置房屋的支配权,并在一审中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安置房屋的估价时点虽在房屋建成之前,但评估公司可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同一时期的房屋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估价,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并未造假。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房屋面积正确。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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