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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88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07年9月28日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天潼路XXX弄XXX号所在地块房屋实施拆迁,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裁决应适用《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执法主体资格。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在拆迁期限内,与姜某某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不成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姜某某承租的天井不属居住部位,闸北房管局以被拆房屋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并无不当。闸北房管局对被拆房屋的房屋类型、部位、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两次征询制是针对旧区改造项目是否进行而向基地内居民征询意见。根据2009年起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两次征询制的基地必须为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的二级旧里地块,且须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方能实施。被拆房屋所在基地的拆迁项目未报经市房管局的批准,因此被拆房屋所在基地不属于旧区改造试点基地。基地政策方案解答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优于《拆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闸北房管局根据基地政策计算被拆房屋补偿安置款有利于姜某某户,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姜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姜某某上诉称:该拆迁基地适用两轮征询制,根据规定,在第二轮征询时,只有签约居民户数达到基地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拆迁才能继续进行。但该基地第二轮征询时,签约户数未达到法定比例,已经暂停拆迁,故被上诉人无权受理裁决申请和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人员未上门勘查,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公司地址错误,评估报告的估价也与实际价值不符。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和调解会记录内容虚假。被上诉人裁决安置房屋产权不明晰,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在房屋建成之前,评估价格涉嫌造假。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错误,未将天井部位计入拆迁面积。上诉人户在册人口六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核定应安置人口为四人错误。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本案所涉拆迁基地于2007年核发拆迁许可证,之后也未被批准作为新政试行基地,故仍应适用《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受理并作出裁决依法有据。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且已送达上诉人户。评估公司的办公地址准确无误,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办公地在拆迁期间曾搬迁过,拆迁人亦及时将该情况向拆迁基地居民予以告知。被上诉人提供的谈话记录、调解笔录有居委干部的见证签名,内容真实。裁决安置房屋系该基地的增补房源,办理房屋过户需要一定时间。被上诉人在作出裁决时,原审第三人闸北土发中心已与原房屋产权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取得了安置房屋的支配权,并在一审中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安置房屋的估价时点虽在房屋建成之前,但评估公司可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同一时期的房屋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估价,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并未造假。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房屋面积和应安置人口正确。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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