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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88号 (3)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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