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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吉祖祥,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谈某某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谈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沈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总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吉祖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本市天潼路XXX弄XXX支弄XXX号下前厢(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属公房,承租人为谈某某,居住面积为9.8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为15.09平方米。该房屋户籍人口3人,即谈某某、妻嵇庆梅、女谈嵇琴。2007年9月28日,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依法取得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该房屋核定安置人口3人即谈某某、嵇庆梅、谈嵇琴。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150元/平方米,该评估报告已向谈某某户送达。该基地被拆房屋评估均价为17,850元/平方米,因系争房评估价格低于基地评估均价,故按基地评估均价计算。根据该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谈某某户可得房屋价值补偿中,评估价格为215,485.20元,套型面积补贴为267,750元,价格补贴为80,806.95元,另有住房保障托底补贴95,957.85元、被拆面积补贴30,180元。谈某某户共计可得货币补偿款690,180元。拆迁中,因拆迁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达成协议,故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12年8月5日向闸北房管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闸北房管局于次日受理后,即向谈某某户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及会议通知等。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10日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成,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558号房屋拆迁裁决。安置房源位于本市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95.84平方米,评估单价为7,434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712,474元。裁决主文为:1、谈某某(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天潼路XXX弄XXX支弄XXX号下前厢,迁至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电梯);2、谈某某应在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交付房屋之时一次性支付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22,294元;3、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谈某某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及经核定认可的未见证面积残值补贴每平方米500元。谈某某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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