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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45号

  原告杨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杨某不服被告某局(下称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审理,本院审查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鲍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2年11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职权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程序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实体依据]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申请人杨某其申请获取“原某局(61)金所什收某文件与石某建立某层阁房屋租赁关系的公有房屋内册注记档案政府信息资料;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将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合众部(2007)某号文件调查核实的资料或指导告知该文件查阅的地点”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建议向上海黄浦某(集团)有限公司咨询;其所申请获取“原某局关于某号房屋加层建设建筑申请及审批及房屋加层设计规划资料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建议向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咨询。被告并告知了相关单位地址。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申请获取“原某局(61)金所什收某文件与石某建立某层阁房屋租赁关系的公有房屋内册注记档案政府信息资料;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将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合众部(2007)某号文件调查核实的资料或指导告知该文件查阅的地点”的政府信息,被告却答复称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信息,规范公开和查询制度。被告的答复是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遂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局作出的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范围,被告故告知其向相关部门咨询。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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