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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赔初字第7号

原告翁某。

原告房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某、房某诉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房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某、房某诉称,原告因举报动迁组违法动迁而受到报复,由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违法的拆迁裁决,后区政府又据此向原告户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原告在逼迁的高压下,为保障生命安全,只能自行搬离了被拆迁房屋,造成各种直接经济损失。原告虽于两月后搬回并居住至今,但房屋在无人居住期间,受到动迁组的破坏性损坏,经多次协商要求动迁组和被告加固、维修以解除房屋居住隐患但均未果。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的拆迁裁决被确认违法而撤销,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被告却作出无因果关系不予赔偿的决定。原告认为,动迁组恶意损坏原告房屋是经被告授意所为,行政强迁必然会造成原告暴力抗法或点火自焚的家破人亡后果,原告作为心脏移植患者的残疾人,为求生存只能选择自行搬离,被告的拆迁裁决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之黄房管赔某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具体要求为:一、经法院审理后,为保障原告正常居住和人身安全,对房屋筑漏和屋脊加固先予执行。(判决最终结果损坏若非动迁组行为所致,修理费用由原告承付。)二、在诉讼期发生房顶坍塌或房屋倒塌,由被告承担全部后果责任。三、赔偿直接现金损失。包括:(1)三个月房屋租赁费和一个月违约金计13,200元(月租金3,300元)。(2)搬场费1,300元(搬出800元,搬回500元。搬出因叫民工用三轮车搬运无发票)。(3)空调来回拆装费700元(二只分体式拆装600元,一只窗式100元。其中拆卸费300元为雇用私人无发票)。(4)电话来回移机费706元。(5)热水器拆装费200元(雇用私人无发票)。(6)自行车、助动车各一辆停放费114元。(7)洗衣机损坏350元(水仙牌洗衣机好的折价为600元,换新的,坏的折价残值为250元,差价为350元)。(8)装饰橱玻璃损坏80元(6mm厚玻璃,长120Cm宽60Cm加磨边、磨拉手,估计)。(9)包装用纸板箱105元(纸板箱70元,塑料包装带25元,铅皮夹头10元无发票)。(10)大门锁芯7元(旧价无发票)。合计16,762元。四、修复被损坏房屋。包括:(1)被损坏墙面(三楼南墙、二楼南墙、二楼北墙、一楼西墙、一楼北墙)。(2)被拆屋面板;脱开屋脊;屋顶下滑瓦片;起翘地板。(3)一楼爆裂立柱钢筋;扶正倾斜房屋。(4)后院被拆毁8平方米房屋。(5)搬掉后院门口水泥大石块,恢复后院走道。(6)后院25平方米被扒围墙。(7)一至三楼雨水落水管;三楼抽水马桶出粪管。五、返还被盗物品。包括:(1)4米长4cm×12cm柳安木材3根;3米长20cm见方老杨松木料一根;1.4米长5cm×5cm柳安方料20余根。(2)30 cm见方防滑地砖8盒。(3)自来水管龙门架和管子铰板一套。(4)洋松扶梯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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