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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28号 (3)
  4、被告提供的证据8,旨在证明第三人与原告户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果。原告虽然对证据8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自述了拆迁双方协商未果的经过,故本院对拆迁双方协商未成的事实予以确认。
  5、被告提供的证据11具有真实性,证明安置房屋产权清晰,闸北土发中心对安置房屋具有使用权,本院予以确认。
  6、原告提供的证据2-7虽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和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被拆房屋为公房,租赁人记载为原告父亲宋C,居住面积合计为37.6平方米。
  2007年9月28日,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拆许字(2007)某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对天潼路房屋所在地块房屋实施拆迁。彼时,原告户在该址登记的户籍为1户,在册人口为4人,即何某某(原告母亲,2011年11月报死亡)、宋A、张A、宋B。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批准延长至2012年9月30日。2010年4月23日,被告批准拆迁实施单位变更。拆迁中,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0年4月23日为估价时点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200元,被拆房屋所在基地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50元。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核定被拆房屋换算后建筑面积为57.90平方米,核定安置人口为4人。根据2001年第111号令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原告户可得被拆房屋评估价843024元、套型面积补贴267750元、价格补贴310054.50元、被拆面积奖11580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1536628.50元。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因与原告户协商不成而向被告申请裁决,同时提供胡桥路某弄35号301室(建筑面积95.56平方米,评估单价每平方米7904元,房屋价格755307元)、胡桥路某弄31号501室(建筑面积127.99平方米,评估单价每平方米7752元,房屋价格992179元)2套房屋作裁决安置房。被告于2012年8月6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安置房屋评估报告2份及会议通知,并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被告于同年8月21日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成讼。
  另查明,闸北土发中心于2012年7月27日与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亿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包含胡桥路2套房屋在内的商品房购房协议书。同年11月,上述2套安置房屋产权已转移至闸北土发中心名下。
  本院认为,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07年9月28日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天潼路房屋所在地块房屋实施拆迁,故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裁决应适用2001年第111号令的规定。被告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执法主体资格。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在拆迁期限内,与原告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不成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被告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673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除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外,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原告陈述被拆房屋内的阁楼系原告方自行搭建,故而不符合阁楼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形。被告以被拆房屋的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租赁部位的居住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符合673号文规定。被告对被拆房屋的房屋类型、部位、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
  两次征询制是针对旧区改造项目是否进行而向基地内居民征询意见。根据2009年起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两次征询制的基地必须为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的二级旧里地块,且试点基地须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被拆房屋所在基地的拆迁项目为某路公共绿地A块,不属旧区改造项目,亦未报经市房管局的批准,且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为2007年,因此被拆房屋所在基地不属于旧区改造试点基地。基地政策方案解答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优于2001年第111号令的相关规定,被告根据基地政策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安置款有利于原告户,并无不当。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安置房屋产权虽然未登记于闸北土发中心名下,但该中心已获取该2套房屋的支配权,故而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虽有瑕疵,但尚不影响裁决的合法性。
  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A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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