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闸行初字第129号 (3)
驳回原告许某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金 艳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