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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31号 (3)
  1、基地项目动拆迁政策宣传资料及政策方案解答、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基地第一轮征询告居民书、选举评估公司的选票、旧区改造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分别于2010年8月、2011年2月发布的2份友情提示、于2011年4月7日发布的通知,证明拆迁方的宣传资料及友情提示均载明被拆房屋所在基地适用两轮征询制的拆迁政策。
  2、截止于2010年9月1日的签约率公示照片,证明截止于2010年的9月1日,拆迁双方的签约率不足2/3,按照相关规定,拆迁工作应当暂停。
  3、基地公示的评估机构联系方式的照片,证明公示栏上公示的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的联系地址及联系号码都为虚假。
  被告辩称,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依法维持。
  两第三人同意被告的意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未对被拆房屋实地丈量,评估单价与房屋状况不成正比,该评估报告结论缺乏依据,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于2012年7月向原告送达被拆房屋评估报告,距该报告作出之日已间隔2年,原告对此有异议而拒绝签收;原告从未提出托底保障申请;原告向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拆迁双方签约率不足2/3,拆迁应当暂停,继续协商的前提条件是出现新的基地政策;拆迁双方沟通时居委干部均不在场,而每份谈话笔录上均有居委干部见证签名,且其中2份笔录记载的2010年5月28日、2011年5月7日,拆迁双方并未进行谈话,故谈话笔录内容均系伪造;被告核发的变更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及安置房屋的有关材料与原告无关联。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应当适用沪府发[2010]5号文等有关规定。
  两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据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被拆房屋所在基地的拆迁项目为市政项目,不属旧区改造项目,亦未获得市房管局批准,故而不适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2/3协议才生效的条件;因两第三人亦系相邻基地的拆迁人,而该相邻基地为旧区改造试点基地,其实行的补偿安置方案比2001年第111号令规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更有利于被拆迁人,为平衡该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两第三人愿意在被拆房屋所在基地适用试点基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被拆迁居民推选评估公司程序合法,评估鉴定机构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号码在公示后有变更,拆迁方在发现后及时对更新情况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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